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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林会计培训班分享房地产行业相关涉税风险

来源:桂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    时间:2019/2/19 15:36:03

  桂林会计培训班小编分享房地产行业相关涉税风险

 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自建、购买或租入房地产的涉税评估检查中发现,不少纳税人因为“不知道政策”或“抱有侥幸心理”,对应缴纳的税款存在不缴或少缴的情况。临近年尾,纳税人各项业务发生频繁,企业财务结算也进入高峰期,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:小心纳税风险,谨记依法纳税。

  一、租入房产又改建:费用不可一次摊销

  某地税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过程中发现,某快捷酒店2015年12月末在“管理费用”一次性列支装修费用100万元,未分期摊销。企业会计认为这是酒店租入房产的改建支出,应该属于“开办费”,可以一次性列支费用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0年。

  税务人员告知会计这笔费用不可以一次性列支,需补征企业所得税。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《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,按照规定摊销的,准予扣除: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。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,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、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。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。

  如上所述,若该企业租入房产的合同期限为10年,企业2015年12月末发生的100万元装修费用支出应在10年内分期摊销,因此,企业需要在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,并计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。

  二、房产已建成未决算:房产税别忘了缴纳

  某地税局在一次税务风险应对过程中,发现某企业2015年从“在建工程”结转“固定资产”500万元,有自建房产未缴纳房产税。企业会计解释:该房产尚未进行工程决算,2015年财务上只是先暂估入账,因此暂时还没有缴纳房产税。

  税务人员在对企业补征税款的同时,对该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税收政策讲解:根据《财政部、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》(财税字〔1986〕第008号)的规定,纳税人自建的房屋,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。根据《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》(苏税三〔87〕11号)的规定,纳税单位新建、扩建、翻建的房屋,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;未办理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,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,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,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。待工程验收结算后,在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,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。

  如上所述,该企业自建的房产,在房产由“在建工程”转入“固定资产”后的次月就应当缴纳房产税,无论该项目是否已决算。如果项目尚未决算,则可先根据暂估的房产余值和税率计算每个季度应该缴纳的房产税。

  以上是我们小编分享房地产行业相关涉税风险,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资讯尽在桂林会计培训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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